《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 青蟹营销有了新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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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4年10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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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规定,销售三门青蟹时应使用专用捆扎物捆扎,捆扎物的重量不得超过青蟹体重的5%,即每只青蟹使用捆扎物的长度不得超过两米,并去除捆扎物分量后计价。具体扣除比例,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,并在各农贸市场予以公布。
该《办法》还对三门青蟹的养殖进行了规范:三门青蟹生产环境应当符合我省地方标准——《地理标志产品 三门青蟹》的要求,做到海水交换良好,无污染源。广大养殖户应按照无公害养殖要求,做好养殖日志记录。需要使用药物时,用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;使用的渔药应具有渔药登记证、渔药生产批准证、执行标准号;养殖饵料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质鲜活饵料,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三门青蟹,一律不得销售。
“有了三门青蟹营销管理办法,我们对保护青蟹的品牌与形象有了法律依据,今后我们要做的就是严格执法,违法必究。”该县青蟹产业发展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们将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县海洋与渔业局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,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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